永济市城北街道“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备注 1 住建局
(4项)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 对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5 农业农村局(9项)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6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 7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8 农业农村局(9项)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10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11 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12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3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4 交通局
(6项)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15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6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17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18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19 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 20 自然资源局
(8项)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2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四十二条 2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或者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3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24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2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6 自然资源局
(8项)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7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8 文旅局
(5项)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29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0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2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3 人社局
(1项) 对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34 卫体局
(5项)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35 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36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37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39 生态环境 永济分局(6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40 对辖区内焚烧秸秆、落叶、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其他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41 对在中考、 高考期间(除抢修、 抢险),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六条 42 对粉煤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3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44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45 水利局
(6项) 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46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7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8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9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50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1 应急局
(4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5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5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54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我要纠错】 (来源:永济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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