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华冠帆贸易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2号)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深圳市华冠帆贸易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2号

当事人:深圳市华冠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春泉

海关编码:4403961T26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八层北座808-4A

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G3项申报品名为三角钢琴(旧)、G4项申报品名为竖式钢琴(旧),2项申报数量811千克,涉及报关单1票,报关单号220120221000290641。经查,G3、G4项的钢琴键贴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为369克,该商品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进口上述商品,根据有关规定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无允许进口证明书的,禁止贸易进境。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交上述证件,属禁止进口。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5375.1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发票、装箱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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