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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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竞争执法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工作部署,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2022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当事人委托池州市某健康产业公司生产百合酸枣仁膏食品,标签标注配料为:麦芽糖醇液、酸枣仁、百合、黄精、茯苓、甘草、红枣、山药、莲子、决明子、马齿苋、栀子、杜仲雄花,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经查证,“杜仲雄花”属于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应当标注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共生产了49瓶,货值金额2093.93元,违法所得3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乳胶漆案

2022年7月28日,在2022年度贵池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当事人公司生产的外墙乳胶漆和内墙乳胶漆产品的耐洗刷性项目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涉案产品100桶,该局依法对未销售的不合格外墙乳胶漆和内墙乳胶漆产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022年4月27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王某某未经批准私设屠宰场所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活动,且未经检验检疫。谢某某从王某某处批发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经查证,谢某某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于2021年7月-8月期间,从被告人王某某处以10.5元/斤的价格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9351.43斤,再以11元/斤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86573万元,违法所得4675.73元。

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谢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75.73元、罚款15.4298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1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化验室内发现总胆红素、白蛋白及碱性磷酸酶共3种测定试剂和1袋静脉采血针均已超过失效日期。在该化验室内正在运行的生化分析仪内发现已拆口的同批次上述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1支。调查发现,该卫生院无上述白蛋白、碱性磷酸酶测定试剂的同类替代物。现场提取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该卫生院在上述3种测定试剂均超过有效期后,仍做过总胆红素、白蛋白及碱性磷酸酶的检验项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农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在2022年度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测,总氮(N)的质量分数项目实测值为15.8,标准指标≥18.0,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检验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实,抽检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家纺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7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东至县某宾馆组织50名老年人举办主题为“如何健康的活着”的某品牌床垫、枕头等系列产品宣讲活动。经查证,当事人在宣讲活动中宣称其销售的某品牌床、床垫、枕头具有“活血化瘀、镇静、镇痛、消肿、消炎、安神、矫正颈椎”及“对血压、血脂、高血粘稠度都起到一个降低缓解”等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的医学或科学证明材料。

当事人利用会销方式推销产品,夸大或虚构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七、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昭潭镇某冷饮批发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8月29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瓶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 (古5)4瓶。且外包装及喷码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正品白酒不符。

经查,上述涉案白酒是当事人从安庆古井贡酒经销商业务员处购进,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无购进票据。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840元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没收涉案白酒8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家电经营部销售封存样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2月1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韩彩牌”家用燃气灶具经监督抽查并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气密性、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07)规定。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家用燃气灶具3台,购进价格78元/台,销售价格80元/台,截至案发已全部售出,包括监督抽查时封存在当事人处的备样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擅自变卖监督抽查封存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4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2年6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西药药房内有2瓶已过期的盐酸赛庚啶片、1瓶已过期的硫酸阿托品片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采购上述盐酸赛庚啶片和硫酸阿托品片药品,用于患者治疗,截至检查发现时仍将上述已过期药品摆放在西药药房货架上,与其他待售药品混放销售,且未标识区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某眼镜店混淆行为案

2022年6月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向其销售的标称“南京吴良材眼镜”的眼镜与南京吴良材眼镜公司无关。经查证,南京吴良材眼镜是中国眼镜行业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之一,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从2020年10月5日至今,擅自在经营场所及其商品上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眼镜是“南京吴良材眼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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