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潞城区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潞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为促进潞城区城乡建设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执法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三、检查事项

局机关相关股室、中心要对照《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见附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有序开展本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实施中要高度认识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过程监管,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既要坚持依法检查又要防止出现走过场、送人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三)强化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及相关利益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徇私枉法和营私舞弊。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

2023年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管理股

(一)检查范围

1.注册地在潞城区且已办理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近两年信用评价等级较低和未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未报建筑业产值、未入统或产值异常的建设工程企业,执法检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作为本次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数量按不少于建筑业企业总数40%的比例进行抽查。

2.潞城区辖区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检查数量按不少于项目总数4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去年省厅、市局检查中发现存在有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回头看”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各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条件、建筑业产值报送情况、建筑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山西省建筑用工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和人员信息采集上报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劳资专管员配备情况等);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挂证”问题等情况。

2.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对采用承诺制的项目是否履行了承诺事项;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执业资格及履职到位情况;建筑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工程担保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工程担保、工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落实情况;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在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作为主要责任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3.建筑业领域重点企业入企服务和做好“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建立,问题调处解决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23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开展,4月下旬至10月配合省、市住建部门督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

听取建设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建筑业企业责任人分别汇报、查阅现场资料、勘察建筑工地现场。

(五)检查措施

1.认真统计潞城区在建项目并制定清单。根据项目清单通知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准备好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未能及时提供的一律视为无资料。

2.制定检查表格,如实填写。有关单位要对检查情况予以签认。

3.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限期整改。

二、城市建设股

(一)检查范围

随机抽查“三供、三污”(即:供水、供气、供热、益民污水处理、城南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每年对潞城区市政公用行业进行1-2次安全检查。

2.4月份对公用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更新及年度目标任务的开展计划进行检查。

3.每季度对潞城区城镇燃气企业检查一次。

4.6月份配合局安委办对市区内防洪防涝设施,进行汛前防汛专项检查。

5.9月份对“三供、三污”(即:供水、供气、供热、益民污水处理、城南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市政设施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潞城区人民医院和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6.对潞城区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进行违法经营复查。

(三)检查时间

2023年4月至12月31日。

(四)检查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三、节能办公室

(一)检查范围

潞城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持有和生产单位;潞城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的新建、续建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

(二)检查时间、比例和频次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对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持有和生产单位采用定向抽查方式,每年2次;对所有的新建、续建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采用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半年1次;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90%;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检查依据

依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条。

四、保障性住房和物业管理办公室

(一)检查范围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是运营机构管理情况及保障性住房入住情况;二是组织机构名单;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消防应急通道堵塞现象;是否存在电动车随意充电现象;是否设立固定的电动车充电场所;是否存在电线私拉乱接、生产生活物资乱堆乱放现象,形成火灾隐患。

(三)检查时间、比例和频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运营和物业管理市场加大检查力度和深度,采取不定期的日常巡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检查依据

依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五、园林环卫中心

(一)检查范围

2023年度主城区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检查时间

2023年度计划开展2次。春季检查时间为2月28日至4月30日;秋季检查时间为8月15日至10月1日。

(四)检查比例和频次

针对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受检比例不少于80%。

六、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股

1.检查范围

2023年度潞城区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检查内容

一是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履职情况;二是工程实体质量;三是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收集、编制、整理资料情况。

3.检查时间

2023年度计划开展两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第一次是2022年冬季施工工程质量复查及2023年春季复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检查时间为3月20日至5月10日。

第二次是结合“质量月”活动的开展,对长治市在建工程项目开展秋季施工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4.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楼)、保障房等住宅工程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受检工程要做到全覆盖;二是针对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受检工程比例不少于总数的50%。

(二)建筑工程安全指导股

1.检查范围

潞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2. 检查内容

(1)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各建筑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三级教育、方案制定、台账建立等情况,督促隐患整改落实、信息上报等情况。

(2)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包括:各建筑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等危大工程专项整治的情况,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制定、分步推进、台账建立等情况。

(3)开展市政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即各市政项目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76号)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情况,督促市政施工现场落实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的情况,扬尘防治工作的方案制定、台账建立、信息上报等情况。

(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各方主体根据省厅有关文件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扬尘防治、应急演练等工作要求的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检查时间

(1)部署启动阶段(3月上旬)。结合潞城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检查指导计划,部署实施有关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3月至7月)。以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工程、模架支撑、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检查重点,广泛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把检查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全面地传达到潞城区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具体措施,并将整治工作精神和工作计划传达到每个项目、班组和施工人员,要求企业组织开展在建项目自查和整改。我站深入工地加强指导和监督。

(3)集中检查阶段(8月至11月)。在企业、项目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我站对各类方案实施情况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潞城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我站将适时对部分建筑项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分析阶段(12月份)。对开展建筑施工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同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安全治理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4.检查方式

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和“四不两直”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即检查项目从各在建工程台账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安全监督人员中随机选派。同时,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项目为必查对象。

5.检查频次

按照日常监督检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提出每个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计划频次。

一是年度检查即春季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和冬季施工的安全检查;二是专项抽查是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的抽查;三是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抽查: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三阶段分别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受到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及时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检查对象

2023年所有新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2.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招标人是否依法进行招标及是否使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4)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5)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6)检查项目班子成员到岗履职情况。

3.检查时间、比例和频次

2023年5月1日-6月30日抽查30%在建房屋、市政工程;9月1日-10月31日抽查30%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4.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四)人防工程建设股

1.检查范围

经市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人防工程进行随机抽查。

2.检查内容、人员

市人防办检查对象名录库中人防从业主体;市人防办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执法人员(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等开展检查)。

3.检查时间

2023年5月1日-6月1日检查长治市人防主体工作的40%;10月1日-11月1日检查长治市人防主体工作的40%。

4.检查方式

在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人员或者驻办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一)检查对象

在潞城区有管理项目或在潞城区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开发资质,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和信用等级评价;商品房销售环节是否存在非法销售、一房多售、虚假销售的情况,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场所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商品房预售网签及备案制度,网签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场所是否一致;在售楼盘预售款是否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是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否存在“以房养老”等涉及养老诈骗问题。

2.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是否建立诚信档案;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和信用等级评价;是否在经营门店场所对营业执照、合同范本、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照片、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风险提示通告等内容进行公示;是否建立房源信息台账和房源成交台账: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经纪人协理签字;是否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存在代收购房户维修资金行为、是否督促不缴纳维修资金的购房户及时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检查时间及频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市场加大检查力度和深度,每年至少一次对售楼部和中介机构的全面检查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对新设立售楼部和中介机构进行巡查,且新建商品房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2〕129号)

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62号)

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建房规字〔2022〕156号)

(来源:潞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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