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锅头酒业产品不合格被罚8.5万余元 工作人员:你问这个干嘛

(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近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5万余元。

酒精度不合格被罚8.5万元

据悉,当事人于2020年5月10日生产了1700瓶“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于2020年5月15日将上述1692瓶“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销售给陕西省宝鸡市秦兴商贸有限公司。 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和复检,当事人的上述“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酒精度项目为不合格。

据了解,当事人上述“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每瓶单价为7.7元,货值金额13090元,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639.1元;当事人生产和销售上述“永丰二锅头酒”(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2020年5月10日)的行为均为1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85085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你一家媒体单位问这个干嘛”“不清楚”

针对上述处罚,中国质量新闻网致电该公司。对方一名工作人员称不知情,随后反问:“你一家媒体单位问这个干嘛?” 又表示这个电话为公司财务电话,告知另外电话号码。

拨通第二个电话说明来意后,另一名工作人员称,这是办公室电话,“你说的这些不清楚”。当本网再次询问是否有其他可知晓具体情况的人的联系方式时,该工作人员说话模糊不清,随后挂断电话,再次拨打未有人接听。

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罚20万元

本网注意到,这已经是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时间内第三次被处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在2022年11月22日以及6月29日,该公司分别被罚款20万元和16.515万元。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永丰牌”42度北京二锅头(黄龙)白酒、42度北京二锅头(出口型小方瓶)白酒、42度六六大顺北京二锅头白酒、北京二锅头小粮窖42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50度白酒、北京二锅头经典鸿运46度白酒等多款酒瓶瓶身、酒盒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字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连续性、继承性、可追溯的历史记载。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酒的外瓶、外包装盒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直接参考的标准,应是商家实施正确商业宣传的媒介,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酒品外包装上标注“源自1163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家贡酒”、“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等字样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虚假提高了自身美誉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罚款200000元。

此前,当事人称违法行为发生后即召开内部会议进行管理整顿,及时通知相关经销商及合作商组织开展涉案产品的召回工作。

因宣传内容虚假被罚16万余元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19号显示, 当事人未核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即开始生产标注“一带一路”字样的灌装白酒,涉案白酒货值金额144966元。当事人生产的涉案酒品的酒瓶、酒外包装盒、外包装箱、手提袋等包装物标注“一带一路跨境流通·精品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发展基金委员会”及其所谓标志等,应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包装物金额总计55050元,应认定为包装物广告费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对其罚款165150元。

天眼查平台显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注册资本1014.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程学昌。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销售白酒、黄酒、调料料酒、葡萄酒、矿泉水;销售金属制品、玻璃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商标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但是据其官网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始建于1949年10月国营北京大兴酒厂的改制企业。净资产超亿元,产品有永丰二锅头系列、永丰料酒系列、醉流霞系列、京王子系列等系列产品120余种,“永丰牌”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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