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海关发布对绍兴轩筵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绍兴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3〕0011号),涉及绍兴轩筵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绍关缉违字〔2023〕0011号)

当事人:绍兴轩筵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巧英,海关编码3306969EVD。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群贤198文创园16#综合楼B6-6101。

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委托绍兴林昇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绍兴海关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90620220000044560,申报品名为化纤弹力绳,商品编码5604100000,申报规格100%涤纶,申报数量11416千克,申报金额89964美元,集装箱号SITU9133341。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申报出口货物实际规格应为“锦纶+氨纶”。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商业发票、售货合同、查验记录单、案值计算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货物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决定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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