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2年10月12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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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一、济南中垠鑫熙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济南中垠鑫熙置业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和商业宣传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售楼中心大厅内,通过条幅、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宣称:济南每7个公寓成交,就有1个在鑫熙;“稳赚5大商圈环伺5000家商铺云集”等内容,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构成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的商品房标价内容和方式进行公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1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商品销售或服务宣传中禁止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项目周边商贸环境、杜撰交易数量、虚构投资回报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发布虚假商业营销信息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二、济南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超标准向产业园区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案

根据群众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3月22日对济南恒信物业公司超标准收取工业园区用户电费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向产业园区终端用户收取水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应退价款1436379.74元,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通过抵扣后续停车费等方式全部退还多收电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延长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有效期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转供电、代收电费中不得在电费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加价收取电费。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保持严查高压态势,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三、山东昊盛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台灯案

根据群众举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查处了山东昊盛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台灯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违反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所销售的两款高级插座台灯均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货值金额7537.80元,违法所得1505.60元。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5.60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国家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强制性认证标志、未经认证的目录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促经营单位履行好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守牢百姓日用品质量安全底线。

四、章丘盛源气体厂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3月16日,章丘区市场监管局对章丘盛源气体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全面检查气瓶,也没有填写充装记录;充装完毕的氮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已超出检验周期,属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气瓶充装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尤其对超期气瓶充装、不严格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

五、山东方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根据群众举报,历城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7月18日查处了山东方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洗发露生产日期进行更改再通过淘  宝网对外出售一案。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某公司购进的“善泽蓝铜”品牌护发素限用期限过期后,利用购置的手持式喷码机将上述化妆品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涂改后再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2792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及更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934瓶、手持式喷码机一台并罚款 140000元的处罚。

2021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者生产或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依法加大化妆品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六、济南盛迪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案

根据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3月28日依法对济南盛迪贸易有限公司故意销售假冒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在明知是假冒中国重汽商品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购货并销售了部分假冒商品,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违法经营额29720元。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违法所得330元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商标法》多次修订,加大了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的打击力度。该案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以大幅低于正品价格购进,构成“明知故犯”的情形,应予从重处罚。

七、山东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根据群众举报,槐荫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27日查处了山东兆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不合格电梯案。经查,济南市槐荫区营西佳苑有一部电梯检验有效期为2022年1月,经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2022年1月25日定期检验不合格,至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继续使用该部电梯。2022年1月30日,该部电梯经复检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电梯的,要严厉处罚。该局及时纠正了物业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违法行为,确保了业主人身安全。

八、魏利国非法收购药品案

2022年7月4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济南市公安局对魏利国非法经营药品案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材料一宗,该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魏利国违法收购药品,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获利58434.50元。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434.50元、非法收购的药品并罚款157599.75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处罚的条款,从源头上禁止非法交易,确保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九、济南北环石化有限公司销售95号车用汽油掺杂掺假案

2022年6月26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北环石化有限公司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检,结论为部分汽油不合格。经天桥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调查,查清当事人从东营市某公司购入95号车用(VIA)汽油7.9吨,运营管理环节出现了漏洞,造成油品被掺入甲醇,对油品质量产生了影响,抽检时氧含量和甲醇含量超过GB/ 17903-2016的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GB/ 17903-2016标准的95号车用(VIA)汽油12415.46升、没收违法所得25.44元并罚款156000元的行政处罚。

油品质量涉及千家万户,为此,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整套的规范体系。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油品市场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十、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22年4月27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舆情,迅速调查处理了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案。经查,当事人自2020 年4月至今,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宣传彩页、公司网站、“天猫袁米旗舰店”、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或传播媒介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营销及广告宣传。当事人未取得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的授权许可,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肖像与当事人及其产品相关联,违背契约精神,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性质,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制售的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团队研发,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侵害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及肖像权,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增加误购风险,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十一、济南鑫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7月7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玖嶺南山项目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济南鑫福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办理41台电梯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共21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本案涉案电梯较多且事关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案件查办的同时,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完成电梯使用登记的办理及定期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用梯安全。

(来源: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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