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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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部署,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积极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7月29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部分正在销售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润滑油。经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1068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渠道证明和购进票据。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阜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机油对汽车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被誉为发动机的血液,目前市面上一些黑心商家销售假劣机油的事件时有发生。假劣机油存在润滑清洁能力差,密封性能差,无法为发动机降温等问题,会直接或间接引起车辆故障,对车辆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机油产品,购买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颍州区双清路的阜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冷库中存放有外包装箱标新西兰产“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3箱,均未张贴“安徽冷链追溯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当地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及消毒证明等。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从杭州某牛羊肉经营部购进上述箱标新西兰产“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4箱,已售1箱,货值金额628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带骨羔羊肉 羔羊排”3箱、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我国进口冷链食品的新冠病毒输入潜在风险不断增大,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都有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消费安全备受社会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冷链食品新冠风险防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安徽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品牌“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生产日期:2022年2月23日,规格:600克/罐),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本次监督抽检为网络抽检,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黑芝麻核桃黑豆黑米桑葚粉”340罐,以代发货的网络销售形式全部售出,销售价10.93元∕罐,违法所得3716.2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霉菌是自然界常见真菌,是用来判定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程度和卫生质量的指标。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其失去食用价值,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某超市有限公司颍泉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4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阳某超市有限公司颍泉分公司经营的包括韭菜在内的农副产品及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检验项目中腐霉利的检验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3日从阜阳市颍州区某蔬菜批发部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韭菜16.7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99.87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腐霉利是农药的一种,常用于果蔬作物的霉菌防治。会对人体的皮肤、黏膜产生刺激,若是长期食用腐霉利超标的农产品还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等产生危害。农药使用事关农产品生产,更事关食品安全,农药残留一直是食品安全的一大重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四个最严”标准,强化监督、严厉执法,确保农产品去“毒”进程不断前进,为实现农产品无毒无害化目标履职尽责。

案例5.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界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设置在一家具广场中庭正在使用的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编号为:10#、11#、12#、13#、14#、15#、16#、17#共计8部自动扶梯均已超过检验日期且电梯处于使用运行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导致上述自动扶梯超期未检且在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9月7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当事人作为电梯维保主体,肩负着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责任,理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严格依法办理特种设备安全违法案件,不断筑牢安全生产经营防线。

案例6.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某日用品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7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上县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内宣传用保健手册有冬虫夏草含有抗癌活性物质、三七抗癌抗肿瘤、桑黄控制癌细胞繁殖和再生等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在门招使用“中医养生咨询”,在店内灯幕使用“中医养生”和店内工作人员使用自制“保健养生册”对其销售的产品作虚假的功效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些商家为了牟利,对所售商品进行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很容易相信,在浪费金钱购买的同时,延误了宝贵的治疗时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不符合法律法规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加强监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7.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案

2022年1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接到案件线索,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婴幼儿鳕鱼球”(生产日期:2021年8月1日),检验项目中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机构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婴幼儿鳕鱼球”340罐,销售300罐,召回240罐,货值金额3520元,违法所得33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锌是人体,尤其是婴幼儿不可缺少的一种微量元素,缺锌可能会导致幼儿食欲不振、皮肤粗糙、免疫力差、出现偏食与挑食的现象,还可能影响孩子的身体和智力发育。目前,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婴幼儿辅助食品来为孩子补充各种微量元素,而长期食用一些营养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婴幼儿食品不仅不能满足孩子每日的营养需求,还延误了孩子生长发育的时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婴幼儿食品监管力度,提高婴幼儿食品抽检频次和覆盖面,严厉打击婴幼儿食品违法行为,为孩子们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8.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2年1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其中,对阜南县曹集镇某电动车经营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当事人被抽检样品车速限值、短路保护、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一经销商处购进了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以合格产品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罚没2450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限速器的装配结合面及紧固螺钉在没有采用胶固封的情况下,无法起到防篡改作用,而提高车速不仅影响车辆本身的稳定性,还会对骑车人造成干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均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等保护装置,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或安装了不符合规定的保护装置同样难以对电动自行车起到保护作用,极大地增加了电动自行车的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9.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泉县姜寨某农资门市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农资产品案

2022年6月13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泉县姜寨镇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某品牌微生物菌剂(豆粕油渣)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效活菌不符合GB20287-2006《农作物微生物菌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购进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微生物菌剂(豆粕油渣)4吨,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检验结果送达时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微生物菌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8月3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农资产品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微生物菌剂既能生根促根,改良土壤,壮苗,促吸收,提质增产,还可以治土传病害,微生物菌剂中有效活菌的含量直接影响其上述作用的效果,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农资产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抽检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农资经营者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农耕者权益。

(来源:安徽省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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