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龙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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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世纪龙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2〕336号

当事人:贵州世纪龙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19035632089X7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518号龙泉经济发展楼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3**************30   

2022年9月13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518号龙泉经济发展楼的“贵州世纪龙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烹饪间操作台上1瓶净含量为2L剩余0.5L的木姜籽油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食品被我局查获时已过期8天;现场人员称该食品用于厨房食品的调味使用;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并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观市监强制【2022】08-0913-1号),详见财物清单(观市监财字【2022】08-0913-1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南明区吴银银食杂经营部购进1瓶木姜籽油;现场检查发现烹饪间操作台上正在使用的木姜籽油,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食品被我局查获时已过期8天;单价为每瓶(2L)68元,已用去1.5L,现场剩余0.5L,该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7元。该木姜籽油用于厨房食品的调味使用,因无法查明具体菜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2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9月13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以及扣押的财务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物证事实。

证据三:对经理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烹饪间操作台上1瓶木姜籽油(净含量2L,剩余0.5L)已过期8天,在食品过期的情况下开展食品经营使用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南明区吴银银食杂经营部购进1瓶木姜籽油(每瓶68元)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被依法查获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台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索证索票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观市监罚告〔2022〕08-092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烹饪间操作台上使用木姜籽油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财物清单观市监财字【2022】08-0913-1号);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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