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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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5期)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2年相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第一期)》,涉及我区9家单位9批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彩云水产经营部的鳊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6月1日,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阳澄湖镇彩云水产经营部共购进该批鳊鱼3kg,销售3kg,货值60元,因已全部销售,针对相城区阳澄湖镇彩云水产经营部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相城区阳澄湖镇彩云水产经营部未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减轻处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阳澄湖镇彩云水产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式薄饼(韧性饼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黄桥时兆红超市店经营销售的法式薄饼(韧性饼干)(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黄桥时兆红超市店共购进该批法式薄饼(韧性饼干)4.9kg,销售4.9kg,货值50元,因已全部销售,针对相城区黄桥时兆红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黄桥时兆红超市店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桥时兆红超市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三、软式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家和超市店经营销售的软式面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家和超市店购进的该批次软式面包已全部销售,针对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家和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2090元,上缴国库。

四、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苏客易购超市有限公司相城区东桥分公司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4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江苏客易购超市有限公司相城区东桥分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农产品12公斤,购进成本4.58元/公斤,共计55元,销售单价7.9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合计经营额95.52元,获取违法所得95.52元。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针对江苏客易购超市有限公司相城区东桥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5.52元,免予其他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五、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苏州鲜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从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张子龙蔬菜经营部购进101.5公斤,进价2.6元/公斤,售价12元/公斤,买样价格12元/公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218元,违法所得1218元。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针对苏州鲜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六、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销售的鲫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于2022年5月18日从苏州长江路批发市场吕永余处购进39.2公斤,营业执照名称为高新区浒关分区夏和生水产经营部,进价26元/公斤,售价36元/公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411.2元,违法所得1411.2元。当事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相城区元和明亮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11.2元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款项上缴国库。

七、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元和磊崔蔬菜摊购进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元和磊崔蔬菜摊于2022年5月23日购进韭菜4公斤,售价8元/公斤,买样价格8元/公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32元,违法所得32元。针对相城区元和磊崔蔬菜购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建议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2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032元,一并上缴国库。

八、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渭塘回头客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相城区渭塘回头客水果店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果海果品批发商行购进了84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84公斤,针对相城区渭塘回头客水果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渭塘回头客水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4元,罚款5000元,合计5254.4元的行政处罚。

九、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相城区渭塘快亲来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5月27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相城区渭塘快亲来水果店从苏州市南环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鸿果业购进了135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135公斤,针对相城区渭塘快亲来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城区渭塘快亲来水果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1元,罚款5000元,合计5321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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